我個人認為,這份按照DMCA修改的著作權法其實沒有太大問題,因為網路服務提供者這塊過去的確是模糊地帶,而在這波立法之前,業者如果收到相關申訴,也都早就按照DMCA的原則來處理,因為台灣法院判例早就引用DMCA了。台灣的業者應該蠻歡迎這法律,尤其是在廣告量下降,台灣的頻寬費又被中華電信掌握而且極為昂貴的這時候,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以抑制侵權的口號來降低頻寬使用量。
在新法中我看到的是在ABCDE等等情況下ISP只要遵照 NOTICE and TAKEDOWN的原則就可以免除許多本來就無關的責任,事實上,如果因為個人在部落格或是YOUTUBE頻道上傳了侵權內容,ISP就要被連帶處罰或是負擔太多行政成本的話的話,ISP反而會不願意繼續經營。所以Youtube早就採行自動化Notice and Takedown的機制,平台本身不經手判斷侵權與否。加上全球化以及美國網路服務市場居於領先地位等因素,我覺得這法案遲早是要實施的,問題在於接下來的執行細則立法以及各個ISP的打算,例如台灣政府會不會誤用類似紐西蘭的方式 將權限下放給或是甚至更過份的方式,而台灣的ISP能不能做到GOOGLE這樣:http://www.google.com.tw/dmca.html ,把話說清楚,把流程做透明。
目前的情況是,在新法之前,ISP為了怕被告,有時候會過度反應,例如這個案例就是這樣。記憶中過去一兩年類似的還發生過好幾次。
不過台灣沒有民間組織專門關注與監督新法實施之後可能會發生的問題,這也增加了此法可能被誤用的危機。例如上面那個例子,雖然我認為跟政治與意識型態無關,但是難保哪一天不會有ISP拿著雞毛當令箭。所以不管是現在的新法還是過去的舊法,這麼一個組織都很重要就是了。我所參與的媒改社跟數文協都沒有足夠的心力跟資源長期關注這一塊,消基會來顧也怪怪的。
其實就一個前網路平台業工作者來說,我認為台灣大多數網友的著作權概念貧乏到驚人的地步,我所經手過的案例,百分之八十的使用者認為只要註明出處,怎麼發表複製轉載都行,百分之十的人以為只要著作權所有人沒發現沒抱怨,就是合法,剩下的百分之十才是知道自己行為違法但是還是要盜的(我也屬於這種)。我認為,敢侵權就要敢揹責任,業者敢告也要敢承受後果。有個法律訂清楚,我還蠻樂見的。不過我的立場應該不是主流。
立法委員請大聲說: 「我從來就不允許身邊出現盜拷音樂的罪犯。」
不過,光是看新法規定,還有個部份還不是很清楚,那就是付費服務跟免費服務之間的使用者條款的區別。如果是像無名小站一般非付費會員的話,我記得使用者條款中業者保留了所有權力,也就是ISP可以隨時關閉任何一個非付費會員的服務,不需任何理由。國內多數免費提供的網路服務也都差不多是這麼寫的。
但是如果是付費會員或是ADSL、CABLE業者、虛擬主機商、甚至3.5G等一直都是付費使用的服務的話,定型化契約裡頭應該要有更妥善的規範,也應該交由法院(或是具有裁量權的機關)來決定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情節是否到關閉服務(三振)的程度,而非各個ISP。紐西蘭、法國等國家之所以會擋下三振法案,也是因為這些國家把裁量權交給了ISP,這又跟 Notice and Takedown原則精神不太符合;簡單來說,要到終止服務的階段,必須要經過法院判決才可以。
另外可以看看這篇,很真切的點出了其實現在的資訊來源早就不是從主流大眾媒體傳到閱聽人這麼單向了,法律能保障大公司侵犯一般人的著作權嗎?還是只能對一般人開刀?:
網路侵權三振條例? 那也要看投手是甚麼咖。
最後下面這篇前半段認為這樣的立法會阻礙科技發展,我覺得倒還好,後半段提到的問題跟質疑則跟我最後提到的一致,那就是交由ISP過大裁量權的三振條款不足取:
著作權法新增「服務提供者免責條款」~亂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