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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震災報導引發的媒體思辨

Posted: March 15th, 2011 | Author: Portnoy | Filed under: 無從龜類 | Tags: , , | No Comments »

這次日本發生的地震、海嘯、核災…讓世人關注、震驚,更讓許多台灣人比較起台灣媒體表現跟日本媒體,尤其是NHK,在報導上的差異,期許或針砭皆有之。針對此點,網路上跟報紙上已經有許多好文在前,我就不再多說。然而我想在這個議題上再加上一些延伸討論。

首先,當我們讚賞NHK沉穩的播報方式、富有資訊性的旁白跟圖表、以及嚴格控制的內容授權跟獨家報導權時,我們是否真的有能力判斷NHK提供的資訊是否正確,有沒有隱瞞呢?如果說台灣的媒體(我指得是糟糕的那些)問題在於渲染、誇大、無中生有,那麼對於討厭這些手法的我們來說,中國央視不就是我們期待的典範嘛?然而我們也都清楚,中國媒體被嚴格操控,因此在中國的脈絡下,我們反而更相信高度情緒化、帶有強烈個人觀感的網路媒體,例如許多中國網路行動者的推特跟網誌。

我想論證的是:渲染激動是一種塑造訊息的方式,作法是透過撩撥閱聽人的情緒,讓閱聽人在情緒高漲或不穩定的情形下被吸引並相信訊息;而沉穩鎮靜同樣也是一種說服方式,作法是透過呈現媒體的權威跟專業,讓處於資訊不對稱下的弱勢閱聽人直覺跟隨。而這兩種訊息塑造方式都不能跟訊息的正確性畫上等號或不等號。新聞資訊的正確性始終來自於資訊本身,而不是呈現的方式。事實上,我們也同時看見不少關於日本政府始終輕忽核能電廠危機嚴重性,以及日本媒體報導未呈現事實的批評。

小布希時代,美軍入侵伊拉克,當時隨行媒體被軍方嚴格控制,理由當然不外乎「戰場很危險」、「軍事訊息需要管制」等等,以致於整場戰爭變成美國軍方大秀,我們台灣觀眾只能從CNN或其他西方國際媒體上獲得單一視角-美軍視角-的資訊,看著精靈飛彈、戰斧飛彈炸亮巴格達的夜晚,看不見被誤殺的平民、被虐待的囚犯、當然直到今日也看不見當初開戰時宣稱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這次日本核安事件,同樣以危險程度高跟災難訊息需要管制為由,限制了媒體採訪,同時媒體也自行遠避,雖然不能完全類比伊戰,但我認為保持質疑,不管對日本官方,或是對日本媒體,是必要的。

接下來我想討論的是,姑且不論資訊正確性如何,帶有高度情緒的報導是否就是不好?

以「放羊的孩子」跟「國王的新衣」兩個寓言故事來比喻,台灣媒體(糟糕的那些)就像是放羊的孩子,不斷說謊、不斷被戳破、只好繼續說更誇張的謊話;而中國媒體則是國王的新衣,不斷追尋最華麗高貴的衣裳,直到最後都被人看光光,還不知不覺。兩者都很糟糕。

然而日本呢?過去曾有論者說,日本的媒體太過死板,以致於無法激起人民對於公共事務的熱情,包括政治。雖然先進國家普遍有投票意願低的情形,而且也不能說媒體激動引起比較多的政治參與,民主政治就會更好(看看台灣),但這樣的檢討聲音一直存在。

我想這次我們真的都從日本人身上學到了很多從災難防救媒體角色、到核能都是。


跟Angela練習英文

Posted: July 14th, 2009 | Author: Portnoy | Filed under: 無從龜類 | No Comments »

[00:10:14] … 你臺北哪裏呀
[00:10:26] VIIV Portnoy: Dingxi
[00:10:43] … in Yong he
[00:10:51] angelia: 恩
[00:11:02] … 我有在兼職援交
[00:11:06] … 你有需要嗎?
[00:11:29] VIIV Portnoy: not now. thanks
[00:12:15] … take care
[00:12:29] angelia: 恩
[00:12:32] … 88


著作權法、通知&取下、三振條款

Posted: April 23rd, 2009 | Author: Portnoy | Filed under: 無從龜類 | No Comments »

我個人認為,這份按照DMCA修改的著作權法其實沒有太大問題,因為網路服務提供者這塊過去的確是模糊地帶,而在這波立法之前,業者如果收到相關申訴,也都早就按照DMCA的原則來處理,因為台灣法院判例早就引用DMCA了。台灣的業者應該蠻歡迎這法律,尤其是在廣告量下降,台灣的頻寬費又被中華電信掌握而且極為昂貴的這時候,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以抑制侵權的口號來降低頻寬使用量。

在新法中我看到的是在ABCDE等等情況下ISP只要遵照 NOTICE and TAKEDOWN的原則就可以免除許多本來就無關的責任,事實上,如果因為個人在部落格或是YOUTUBE頻道上傳了侵權內容,ISP就要被連帶處罰或是負擔太多行政成本的話的話,ISP反而會不願意繼續經營。所以Youtube早就採行自動化Notice and Takedown的機制,平台本身不經手判斷侵權與否。加上全球化以及美國網路服務市場居於領先地位等因素,我覺得這法案遲早是要實施的,問題在於接下來的執行細則立法以及各個ISP的打算,例如台灣政府會不會誤用類似紐西蘭的方式 將權限下放給或是甚至更過份的方式,而台灣的ISP能不能做到GOOGLE這樣:http://www.google.com.tw/dmca.html ,把話說清楚,把流程做透明。

目前的情況是,在新法之前,ISP為了怕被告,有時候會過度反應,例如這個案例就是這樣。記憶中過去一兩年類似的還發生過好幾次。

不過台灣沒有民間組織專門關注與監督新法實施之後可能會發生的問題,這也增加了此法可能被誤用的危機。例如上面那個例子,雖然我認為跟政治與意識型態無關,但是難保哪一天不會有ISP拿著雞毛當令箭。所以不管是現在的新法還是過去的舊法,這麼一個組織都很重要就是了。我所參與的媒改社跟數文協都沒有足夠的心力跟資源長期關注這一塊,消基會來顧也怪怪的。

其實就一個前網路平台業工作者來說,我認為台灣大多數網友的著作權概念貧乏到驚人的地步,我所經手過的案例,百分之八十的使用者認為只要註明出處,怎麼發表複製轉載都行,百分之十的人以為只要著作權所有人沒發現沒抱怨,就是合法,剩下的百分之十才是知道自己行為違法但是還是要盜的(我也屬於這種)。我認為,敢侵權就要敢揹責任,業者敢告也要敢承受後果。有個法律訂清楚,我還蠻樂見的。不過我的立場應該不是主流。

立法委員請大聲說: 「我從來就不允許身邊出現盜拷音樂的罪犯。」
不過,光是看新法規定,還有個部份還不是很清楚,那就是付費服務跟免費服務之間的使用者條款的區別。如果是像無名小站一般非付費會員的話,我記得使用者條款中業者保留了所有權力,也就是ISP可以隨時關閉任何一個非付費會員的服務,不需任何理由。國內多數免費提供的網路服務也都差不多是這麼寫的。

但是如果是付費會員或是ADSL、CABLE業者、虛擬主機商、甚至3.5G等一直都是付費使用的服務的話,定型化契約裡頭應該要有更妥善的規範,也應該交由法院(或是具有裁量權的機關)來決定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情節是否到關閉服務(三振)的程度,而非各個ISP。紐西蘭、法國等國家之所以會擋下三振法案,也是因為這些國家把裁量權交給了ISP,這又跟 Notice and Takedown原則精神不太符合;簡單來說,要到終止服務的階段,必須要經過法院判決才可以。

另外可以看看這篇,很真切的點出了其實現在的資訊來源早就不是從主流大眾媒體傳到閱聽人這麼單向了,法律能保障大公司侵犯一般人的著作權嗎?還是只能對一般人開刀?:
網路侵權三振條例? 那也要看投手是甚麼咖。

最後下面這篇前半段認為這樣的立法會阻礙科技發展,我覺得倒還好,後半段提到的問題跟質疑則跟我最後提到的一致,那就是交由ISP過大裁量權的三振條款不足取:
著作權法新增「服務提供者免責條款」~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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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February 27th, 2009 | Author: Portnoy | Filed under: 無從龜類 | No Comments »